政策依据
绵府发 [ 2014 ] 1号、绵人社发 [ 2014 ] 16号、绵府发 [ 2014 ] 34号
基本医疗保险、居民医疗保险: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,扣除个人自付的费用后,按医院级别,按比例支付。其中:
三级医院起付线:700,报销比例:基本医疗88%(退休人员92%);居民医疗65%;
二级医院起付线:600(居民医疗500),报销比例:基本医疗92%;居民医疗75%;
一级医院起付线:500(居民医疗300),报销比例:基本医疗95%;居民医疗85%;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:200,报销比例:基本医疗95%;居民医疗85%;
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在一级、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,起付线降低100元。经批准转外地医院、在外因患急症,起付标准为1000元;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满5年后,每再满1年提高1%报销比例,最高10%,中断后续保重新计算。
居民门诊:每人每次超过50元(不含一般诊疗费)以上的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50%的比例报销,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。
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
1、本地入院
单位参保职工入院凭身份证原件。复印件及医疗卡;个体参保人员入院凭身份证及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入院审批,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。
2、外地入院
外地出差突发疾病或退休长期居住异地在外地住院的参保人员,需提供:
①异地备案表或转诊转院表
②发票原件
③住院清单(药品费用需要分甲乙类、治疗费、材料费、检查费详细清单)
④入院证
⑤出院证
⑥身份证复印件
⑦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复印件(提供准确的开户名,开户行全称)
⑧上万元的需提供病历
⑨意外伤害调查证明(外伤)
审核报销后转账至个人银行卡上。已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,可凭社保卡在开通异地结算的医院直接结算。
联系电话
职工医疗保险:0816-2535365
居民医疗保险:0816-2553193